原告申请
撤诉的,人
民法院裁定准许的,减半交纳
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若为普通程序审理,法院将退回其缴纳
诉讼费的一半;若为
简易程序审理,缴纳诉讼费时已减半收取,故法院将不予退回其缴纳的诉讼费。
【法律依据】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
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
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
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