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推翻,劳动行政部门的
工伤认定结论是具体的
行政行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或者
工伤职工及其
近亲属对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应当在
工伤认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提起
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对经过行政复议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不服,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对经过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工伤认定结论,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
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