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优先权要求的撤回申请人要求优先权之后,可以撤回优先权要求。
2、申请人要求多项优先权之后,可以撤回全部优先权要求,也可以撤回其中某一项或者某几项优先权要求。
3、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
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4、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