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与承租人因
融资租赁合同发生纠纷,
当事人仅对其中一个
合同关系提
起诉讼,人
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另一合同
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与
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
诉讼。承租人与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融资租赁
合同当事人未对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提起诉讼,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那么,如何起诉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是如何规定?
当出卖人与买受人因
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或者出租人与承租人因融资租赁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仅对其中一个合同关系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另一
合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承租人与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未对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承租人基于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直接向出卖人主张受领租赁物、索赔等买卖合同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出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