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贪局
办案流程:
一、线索受理
1、反贪局受理的案件是
贪污贿赂等十二种
职务犯罪案件,对于不属本局
管辖的有关
犯罪的
报案、控告、举报、
自首,应及时移交有
管辖权的主管机关。
2、受理的案件线索由内勤统一管理,登记造册,并分类管理。
3、对审批后的线索,内勤要按领导批示分别处理;批交查办的,登记编号后交由主办检察官查办,并严格履行交接登记手续;批示暂存待查和需长期保有管的,登记存入线索库,待查办。
4、案件线索按保密规定严格管理,确保无丢失,毁坏、泄密。
二、案件初查
1、初查线索需报主管检察长批准,并由初查人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提请初查报告,由主管检察长审批后方可初查。
2、主办检察官收到线索后,要确定重点认真审查,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不得积压。线索审查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审查核实后认为不需要初查的,制做不予初查的审查结论报告,写明被
举报人的自然情况、举报的具体内容、查明的事项及相关的依据(包括事实材料和法律依据)、不予初查的理由,呈报局长、主管检察长审批。经批准后,停止审查,并将举报信、审查结论报告和其它相关材料装订成卷交内勤归档。
3、不予初查的结论报告未被领导批准的,主办检察官应继续调查核实,或按规定进行初查,也可更换承办人重新审查。
4、审查核实线索应秘密进行,不得对被举报人采取强
强制措施和查扣冻结被举报人财产;不经批准不得接触被举报人。
5、初查结束后,承办人制做初查结论报告,呈报局长、主管检察长审批,符合
立案条件的,进入
立案程序;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制作提请不予
立案通知书通知书,连同
证据材料交综合科审查,呈报领导审批,经局务会讨论后,填写
不予立案通知书,装订装订成卷交内勤归档。
6、不予立案的案件,如果是
被害人控告的,应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
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在十五日内送达控告人,同时告知本院控申部门。对于未构成犯罪而决定不立案,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被举报人,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三、立案
1、线索经初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主办检察官制作立案决定书,制作《侦查计划》,经领导批准后进入侦查程序。
2、对于
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措施必须报请主管检察长批准。
3、对于立案侦查的案件,除重大案件外,
侦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4、侦查期间的其它法律程序参照《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规则》。
四、
侦查终结1、侦查工作结束后,符合侦查终结条件的,主办检察官制作侦查终结报告,对符合
起诉条件的,主办检察官同时制作
起诉意见书,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制作不起诉意见书、符合撤销案件条件的,制作《撤销案件意见书》呈报领导审批,经领导批准后正式形成法律文书。
2、
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诉和撤销案件决定作出后,主办检察官按照要求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移送审查部门或交风勤归档。
3、案件侦查终结后,局内要按照案件综合考评制度要求,进行一案总结,并作综合评价,填写案件质量考评表。主办检察官及时装订检察副卷,交内勤统一归档。
4、内勤负责法律文书及案件卷宗质量的审查,主办检察官在各
诉讼环节形成的法律文书,一般案件要在三日内、大要案在两日内报内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