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执行
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如下: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完毕;
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被
行政机关主动撤销或全部予以改正;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被复议机关或人
民法院予以撤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
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
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
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
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
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
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