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交通事故必须警察处理的的情况如下:
1、死亡事故、伤人事故;
2、驾驶人无有效
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
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
准驾车型不符;
3、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
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
4、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
5、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
变造的号牌;
6、
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7、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8、有
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2、法律依据: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
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
报警: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三)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