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主体变更的限制为:
1、变更前的主体需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2、如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需按照出让合同利用土地;
3、签订
书面形式的
转让合同。《城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
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第二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