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不需要
赔偿商业险,只需要赔偿
交强险。第三者商业险不同于“交强险”,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必须承担
赔偿责任之规定。既然法律无明确规定,那么主要看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是否有明确的约定。若有,应从其约定。“交强险”的
肇事司机逃逸,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是法律的明确规定。虽然《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
(六)项规定: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
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
伪造现场、毁灭
证据,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
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保险合同只能约束
合同当事人双方,不能对抗第三人,如果保险公司因被保险人的逃逸行为而免责,
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及时的赔偿,保险公司反而会从中获益,这并不符合《
保险法》的立法本意。更何况
第三者责任险是由保险公司对因交通事故而受到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