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仲裁申请时效,根据《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议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议书面申请。仲裁裁决通常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
当事人必须履行。
2、前款限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另一方当事人认可
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再次计量。
3、因
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借口,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限定的仲裁时效期间
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由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量。
4、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延
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
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限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2年内提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