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符合以下规定可以依法
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
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
暴力、
胁迫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支付
劳动报酬或者提供
劳动条件,导致
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
加班、加点
工资或以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
当事人协商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2)
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
经济补偿金的。
2、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