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虽然
拆迁征地纠纷没有
诉讼时效,但是却有法定
起诉期限,根据《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因不动产提起
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