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实行过限行为不属于
共同犯罪所谓实行过限,即超出共同故意范围之外的
犯罪行为,这部分过限不属于
共犯范畴。共犯人超过共同
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对其他罪只能由实行该种犯罪行为的人独自负责,其他共犯人对此不负
刑事责任,范畴这就是实行过限理论。如甲、乙密谋共同
盗窃,甲在门口望风和接应,乙进入房间
窃取财物时,又看到一熟睡的妇女,乘机强行发生性关系。则该强奸行为即属于实行过限行为,不要作为共犯处理,应由实行
行为人乙单独负刑事责任,即甲以盗窃罪论处,而乙则以盗窃罪和强奸罪并罚。同此类似而比较常见的还有共同盗窃行为过程中,经常出现一人因抗拒抓捕等当场使用
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从而转化为
抢劫罪,但其他共犯人仍以盗窃罪论处的情形。
2、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
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主要是指事后
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等行为,对此,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在事先无通谋、在
犯罪实行过程中也无通谋,故缺乏共犯的主观条件,对这种事后帮助行为应单独定罪。
3、先后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所谓先后犯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在同一或者极为接近的时间、 场所,对同一犯罪对象先后实施同种犯罪,而主观上没有犯意联系的情况。由于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共同故意,因而不构成共同犯罪。行为人对其行为只能由各人分别承担刑事责任。
民事主体若被安排实施
犯罪预备的活动,以此来方便其他人落实
犯罪活动,此时是有可能被认定为是共同犯罪分子的。对于此类有多个人参与了同一个
刑事案件的情形,检察院在
量刑时,一般会根据其在共同犯罪案件之中担任的角色来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