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是剥夺
犯罪人生命的
刑罚方法。它是一种最古老的刑罚,是人类阶级社会刑罚史上最重要的刑种。由于死刑的内容是剥夺犯罪人的生命,故又被称为生命刑;由于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故被称为极刑。
《
刑法》第48条第1款前半段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从而将适用
死刑的条件界定为“罪行极其严重”,也即犯罪性质、
犯罪情节、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统一,有效地对死刑的
适用范围进行了限制。
从刑法分则看,对于可以
判处死刑的犯罪及其情节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如《刑法》第234条第2款规定,故意
伤害罪只限于“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可适用死刑,除此以外,无论情节怎么严重都不能适用死刑。刑法分则中,除极个别的以外,死刑都是作为选择刑来规定的,与、
有期徒刑等刑罚方法共同构成一个
量刑幅度。加强了慎用死刑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