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
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
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2、开庭十日前将
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
辩护人;
3、通知
当事人、
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前提供
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
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4、开庭三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5、开庭三日前将
传唤当事人的
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通知有关人员出庭,也可以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
6、
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
开庭时间和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