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二十多岁的女孩与一位比自己年长三十岁的日本男子谈恋爱。在日本男子表示了
结婚意愿并给予女孩数量可观的金钱以后,女孩表示不愿意和他结婚。日前,
上海市长宁区人
民法院依法判决,认定被告郁某接受原告山某6,000,000日元属于
彩礼性质,应予返还。
2003年初,在上海投资的日本籍男子山某与年青的女孩被告郁某相识,不久双方建立恋爱关系。原告山某经常给女孩几十万日元的生活费。2007年初,原告山某提出与被告结婚的意愿,并于同年四月,将准备用于结婚的费用6,000,000日元转交给被告。之后,被告便开始躲避原告,迟迟不办理
结婚手续,双方恋爱关系也因此终止。原告见与被告结婚希望渺茫,在要求被告返还钱款未果后,遂向法院提
起诉讼。
原告山某认为,被告没有与原告结婚的诚意,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返还钱款。
法庭上,被告辩称,双方恋爱期间是收到原告的汇款,但这是原告自愿给予的,与结婚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