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谁主张、该举证”的原则,
商标侵权的
举证责任在原告。如果被告进行积极抗辨,此时被告应对自己行为承担证明责任。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原告首先要明确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
侵权注册
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然后针对各种
侵权行为确定侵权
行为人,侵权具体形式,侵权商品的数量,侵权行为(或侵权商品)的准确发生地点。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有:
(1)被
侵权人在先权利证明(包括
商标注册证等)
(2)被请权人产品样本
(3)侵权产品样本
(4)购买侵权产品证明(如发票等)
(5)为各种
侵权商标或者侵权商标商品及包装进行印制、仓储、运输、邮寄等行为的单据。
被告针对原告的指控和提出的
证据提出质疑,可以以该
注册商标已被
商标局依职权撤消,自行注销,与原告签订的
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或者
商标转让合同等证据,来反驳其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