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结婚时欠缺的
结婚条件不同。
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
当事人违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结婚的禁止性规定,登记结婚时欠缺结婚的实质条件。
(二)时效不同。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例外情形: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因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
起诉离婚时双方年龄均已在法定婚龄之内。有
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
(三)请求人不同。有权向人
民法院就已办理
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
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
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
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
近亲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而请求
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