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加班工资只能按时计算。根据
劳动法的规定超出八小时以外的1.5倍(非双休日),双休日的按2倍计算,节假日按3倍计算。
《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
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
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
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
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
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
0、20
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
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
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
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