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
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
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
在公司成立的情况下,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
认缴的
出资额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
承担连带责任。
在公司未成立的情况下,公司不具备
法人资格,实际
出资人更谈不上股东资格认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及其他股东的关系,则如同合伙关系,企业开办者(包括实际出资人和挂名出资人)应对公司
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挂名股东(显名股东)若承担了
连带责任,有权向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