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加班加点的
工资支付问题
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
(一)、
(二)、
(三)款规定的在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
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
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
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
劳动报酬,即凡是安排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
日工资标准15
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2.关于劳动者日工资的折算。由于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都与制度工时相联系,因此,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
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
根据国家关于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
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的规定,每月制度工时天数为21.5天。考虑到国家允许施行每周40小时
工时制度有困难的企业最迟可以延期到1997年5月1日施行,因此,在过渡期内,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其日工资折算可仍按每月制度工作天数23.5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