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如果
工伤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
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第二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