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的,达成协议不履行的,或者协议未经
工伤认定、
劳动能力鉴定前提下作出,或者协议存在
欺诈、
胁迫、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的,可以申请
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经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协议书已经送达发生
法律效力,不可以起诉,但可以
申请再审。
《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四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
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
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
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