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下情况之一可以提取
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自住房屋、对自住房屋进行翻建、大修;
2、职工离休、
退休;
3、职工不具备任何劳动能力,已经与单位终止了
劳动关系;
4、职工出境,在境外定居;
5、提
取公积金用于
购房的本息;
6、房租超出家庭
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职工死亡或者被
宣告死亡的,职工的
继承人、
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
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