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来说,
安置房一般都
没有房产证,不允许买卖和
过户的。
需要安置房持有人持有满五年之后,缴纳
土地出让金和
契税,住房维护基金等
税费,办理下原房主名义正规
商品房房产证,契税证和国有出让性质土地证之后,该住房转变为正规商品房,此时才允许上市
交易过户他人。
《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第十三条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
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
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
出资入股;
(七)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