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后形成借贷行式合同有效。股权转让
欠款转化为借款,重新签订
借款合同,该合同实质上系对股权转让的了结及对相应欠款处理所作新的协议。至此,双方之间因股权转让形成之债消灭,双方建立新的借款
合同关系。该种
债权债务关系性质的转化,并不违反
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契约精神,也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因此,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
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
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