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复议申请书
一式两份(被申请人为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相应增加一份);申请人的
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当场核对;
2、被申请人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应提交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还须提交:
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当场核对;律师
代理的,还应提交律师所函、律师证复印件(出示原件当场核对)。
4、公民死亡,其
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公民
死亡证明和申请人与死亡公民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5、申请人因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
复议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
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