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
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
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
伤残的,保留
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
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达到
退休年龄并
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
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