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工作单位的工作年限以正式进入本工作单位之日(含
试用期)起至最后工作日
2、但不包括本次工作中的
停薪留职、因某种原因较长时间未上岗等实际并未参加工作的时间。
3、如甲自2005年进入A公司,
实习期为3个月,至2010年,其在A公司的工作年限为5年。如甲在2008年向公司提出停薪留职1年的申请,要全日制参加学习,学习完成后,返回原工作岗位,则至2010年,其在A公司的工作年限为4年。
4、本人的工作年限以正式参加工作的时间累积数为准,一般包括实习的时间,但不包括两次不连续工作之间的待业时间,或本次工作中的停薪留职、因某种原因较长时间未上岗等实际并未参加工作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