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损失和费用,
交强险不负责
赔偿和垫付:
(一)因
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
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
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
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
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2、法律依据
《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
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
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