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
量刑。所抢信用卡
数额巨大,但未实际使用、消费或者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
法定刑。
2、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
机动车辆当作
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
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
数罪并罚。
3、抢劫存折数额计算,对于抢劫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因其不需任何证明既可提取,与直接占有他人财物没有很大区别,可按照票面数额计算;对于抢劫未到期的存折的,则应按照实际兑现的数额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