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起诉。即向有
管辖权的法院
立案庭
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符合
立案条件,通知
当事人7日内交
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对
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
民法院提出上诉。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
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
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
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3、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
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4、
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
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
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5、宣判。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区分对待: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
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
拘传。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