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人
民法院指定
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
当事人收到
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举证期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不能协商或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法院可以指定。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
逾期提供
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
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