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
抵押:
(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单独抵押的;
(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抵押时,该房屋等建筑物所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
(
3)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抵押时,该房屋等建筑物所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抵押,
抵押人与
抵押权人应当签订
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
法规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
抵押登记。
第三十六条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
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
过户登记。
第三十七条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八条
抵押权因
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