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的五步骤:
申请→法院受理→
申请复议→向
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采取
强制措施。
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
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
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法律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
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
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
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
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
登记机关发出协助
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