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学校受伤是因为学校的设施、设备具有不安全因素,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应按照
民事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学校应当
赔偿受伤学生的
医疗费、
护理费和康复治疗的合理费用。但是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的职责,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教育机构的
过错推定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
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