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选择
离婚也可以相互商量。根据《
民法典》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人
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因一方有过错而导致离婚,无过错一方可适当多分财产,并可以要求
精神损害赔偿,另外出轨一方其出轨行为也不利于孩子的成长,争夺
孩子抚养权对出轨方也是十分不利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