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该房屋为
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为夫妻两人,夫妻一方与第三人签订
房屋买卖合同。
二、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仅为夫或妻一人,登记权利人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三、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仅为夫或妻一方,登记权利人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四、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仅为夫或妻一人,非登记权利人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五、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擅自处分
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
离婚时另一方请求
赔偿损失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