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
容留他人吸毒二次的,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
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予以
立案。
所谓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
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三)》第十一条
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追诉:
(一)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 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 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 容留
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 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
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