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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月利息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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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1
1、借条月利息月利率按千分之几(‰),年利率按百分之几(%)计算。%表示年利息率;‰表示月利息率,万分号表示日利息率。
2、月利息一般有借款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只要不超过法律规定即可,月利息为本金乘以月利率乘以月数。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借贷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借贷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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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月利息怎么计算
1、借条月利息月利率按千分之几,年利率按百分之几计算。%表示年利息率;‰表示月利息率,万分号表示日利息率。2、月利息一般有借款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只要不超过法律规定即可,月利息为本金乘以月利率乘以月数。
7浏览 2025-01-05
拖欠工程款,应计利息,应计取利息,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在审理拖欠工程款案件中的另一个具体问题,是被拖欠的工程款应如何计算利息。由于承包人的履约管理以及资料积累方面存在的缺陷,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确定拖欠工程款从何时开始,利息计算的起始时间同时成为审判中的一个难题。司法解释第21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合同对拖欠工程款利息没有约定,发包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利息自约定付款次日起算。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或者按照约定难以确定付款时间的,利息自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结算之日起算。难以确定工程款结算时间的,以工程交付次日起算。”同时,对于垫资承包工程的,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合同对垫资和支付垫资款利息有约定,承包人主张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垫资款本息的,应予支持。合同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主张发包人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合同没有约定垫资,发包人未支付的款项按照工程款处理。”司法解释对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用两条司法解释对5种不同情况作了不同规定,已经能够适应审理此类不同案件不同的实际情况。用连带责任制度对农民工工资给予特殊保护拖欠农民工工资是拖欠工程款派生的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的大问题,而且农民工工资问题还往往因为工程转包或不规范分包使问题更加复杂。在立法层面,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合同载体劳务合同,甚至在目前建设工程法律框架中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有所涉及。对于农民工的拖欠工资问题,司法解释第29条对农民工工资问题作出特别的保护性规定:“违法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已全面实际履行合同并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人民应当支持。实际施工人以分包人、转包人和发包人为共同被告的,请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司法解释作出这样的规定,可以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7条寻找到依据。该法条规定:“人民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本人认为司法解释对解决农民工工资作这样的规定有法律依据。此外,针对实践中与农民工工资直接相关的劳务合同,司法解释第7条还规定:“当事人主张总承包人、分包人与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劳务作业承包人签订的劳务作业分包合同性质为转包合同;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这一条司法解释的相应规定,事实上确认了劳务合同的合法性。至于劳务合同与转包合同的区别,主要视这两种合同指向的标的。劳务合同仅涉及人工费,不涉及分包工程;转包合同不仅涉及劳务,更主要的是合同指向的标的是分包的工程。从技术层面分析,劳务合同只计算人工报酬,一概只包人工;而转包合同计算的是分包工程的价款,是包工又包料的承包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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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不写利息是不计利息吗
借条不写利息是不计利息。自然人之间发生的民间借贷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利息,法院是不支持利息支付的。法律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42浏览 2025-01-08
借款利息按月计提吗
借款利息是按月计提,还是按季计提,可以单位内部核算需求和借款协议的要求来定,并不是借款利息必须按月计提,不能按季计提。从企业所得税税法和其他的税法上来说,借款利息是按月计提还是按季计提,是没有区别的。借款利息是按月计提,是因为经营成果一般的都是按月进行处理与考核的,财务分析一般的也是按月进行处理的。为了个月的财务属于更具有可比性,一般的企业都要求借款利息是按月计提。
8浏览 2024-09-07
附利息的债权中该怎样计算利息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附利息的债权中该怎样计算利息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附利息的债权的利息计算的方式 (一)利息计算截止日受理企业破产申请之日,不是宣告企业破产之日。 (二)利息计算开始日 1、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开始日。 2、有判决书的,按判决书的判定确认开始日。 3、判决书明确规定利息计算开始时间为判决书生效之日。 生效情形: (1)原、被告领取判决书生效; (2)公告生效; (3)送达生效; (4)取得判决书后,如为一审案件的,在15天内没有上诉就生效,在15天内上诉就不生效; (5)二审案件自判决书下达就生效。对此,我们在实务中采取的基本原则是:一审案件没有上诉的,生效时间根据判决书的日期加30天进行确认,调解书加15天进行确认;公告生效时间按照公告期满之日确认。 (三)利率的确认 1、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利率确认。 2、有判决书的,按判决书的利率确认。 3、未明确规定利率的,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的一年期利率或短于一年期利率确认。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债务,均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故无论判决书中有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之判定均应当计算其加倍利息。但该加倍利息只能计算到人民受理破产案件申请之日,不能计算至破产财产分配之日。 利息债权是指以利息的给付为目的的债权 1.利息是使用金钱或其它代替物(本金)的对价。以本金额与使用期间作为比率。根据一定的利率而支付的金钱及其它代替物。利息是法定果实的一种。与不可代替物的使用对价。如土地费.租金是不一样的。返还本金及股票的红利不是利息。关于滞纳金利息。也可称为利息。但实质上是损害赔偿。 2.利息根据消费借贷.消费寄托的契约而发生(约定利息)。也有法律上当然性的情况(法定利息)。 3.利息根据一定的利率而计算。利率可以根据契约而决定(约定利率)。但是受到利息限制法的制约。没有约定利率时。则根据法定的利率。 利息债权与本金债权的关系 利息债权是以本金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并且从属于本金债权。而且以本金的定期的利息发生为目的的“作为基本权的利息债权”。而且对据此而发生的各个具体的与清偿期的“作为分割权的利息债权”区分开来。前者对本金债权具有附从性。如果本金债权不存在。那么利息债权也不存在。本金债权转移那么利息债权也要跟着转移。而后者。如果清偿期到来。本金债权由于清偿或时效被消灭。但利息债权不能当然的消灭。本金债权即使转移。其利息也不能当然的转移。同时。相对于本金债权的清偿及转移时。要受时效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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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利息月利息一分怎么写
1、借条月利息一分的利息,即月利率为1.0%。有息借条中约定利息的写法实质上就是数字的规范写法。2、借条数字规范可参照票据规范。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填写数据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要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44浏览 2025-02-15
附利息的债权中怎么样计算利息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附利息的债权的利息计算的方式 (一)利息计算截止日受理企业破产申请之日,不是宣告企业破产之日。 (二)利息计算开始日 1、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开始日。 2、有判决书的,按判决书的判定确认开始日。 3、判决书明确规定利息计算开始时间为判决书生效之日。 生效情形: (1)原、被告领取判决书生效; (2)公告生效; (3)送达生效; (4)取得判决书后,如为一审案件的,在15天内没有上诉就生效,在15天内上诉就不生效; (5)二审案件自判决书下达就生效。对此,我们在实务中采取的基本原则是:一审案件没有上诉的,生效时间根据判决书的日期加30天进行确认,调解书加15天进行确认;公告生效时间按照公告期满之日确认。 (三)利率的确认 1、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利率确认。 2、有判决书的,按判决书的利率确认。 3、未明确规定利率的,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的一年期利率或短于一年期利率确认。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债务,均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故无论判决书中有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之判定均应当计算其加倍利息。但该加倍利息只能计算到人民受理破产案件申请之日,不能计算至破产财产分配之日。 利息债权是指以利息的给付为目的的债权 1.利息是使用金钱或其它代替物(本金)的对价。以本金额与使用期间作为比率。根据一定的利率而支付的金钱及其它代替物。利息是法定果实的一种。与不可代替物的使用对价。如土地费.租金是不一样的。返还本金及股票的红利不是利息。关于滞纳金利息。也可称为利息。但实质上是损害赔偿。 2.利息根据消费借贷.消费寄托的契约而发生(约定利息)。也有法律上当然性的情况(法定利息)。 3.利息根据一定的利率而计算。利率可以根据契约而决定(约定利率)。但是受到利息限制法的制约。没有约定利率时。则根据法定的利率。 利息债权与本金债权的关系 利息债权是以本金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并且从属于本金债权。而且以本金的定期的利息发生为目的的“作为基本权的利息债权”。而且对据此而发生的各个具体的与清偿期的“作为分割权的利息债权”区分开来。前者对本金债权具有附从性。如果本金债权不存在。那么利息债权也不存在。本金债权转移那么利息债权也要跟着转移。而后者。如果清偿期到来。本金债权由于清偿或时效被消灭。但利息债权不能当然的消灭。本金债权即使转移。其利息也不能当然的转移。同时。相对于本金债权的清偿及转移时。要受时效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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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未写利息,怎么计算利息钱
没写清楚利率的借条一般视为没有利息。利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约定。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法律是允许的,并予以保护。如果当事人双方对利息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国家法律限制高利率,私人借款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息的四倍。
20浏览 2024-09-28
附利息的债权中要怎样计算利息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附利息的债权中要怎样计算利息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附利息的债权的利息计算的方式 (一)利息计算截止日受理企业破产申请之日,不是宣告企业破产之日。 (二)利息计算开始日 1、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开始日。 2、有判决书的,按判决书的判定确认开始日。 3、判决书明确规定利息计算开始时间为判决书生效之日。 生效情形: (1)原、被告领取判决书生效; (2)公告生效; (3)送达生效; (4)取得判决书后,如为一审案件的,在15天内没有上诉就生效,在15天内上诉就不生效; (5)二审案件自判决书下达就生效。对此,我们在实务中采取的基本原则是:一审案件没有上诉的,生效时间根据判决书的日期加30天进行确认,调解书加15天进行确认;公告生效时间按照公告期满之日确认。 (三)利率的确认 1、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利率确认。 2、有判决书的,按判决书的利率确认。 3、未明确规定利率的,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的一年期利率或短于一年期利率确认。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债务,均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故无论判决书中有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之判定均应当计算其加倍利息。但该加倍利息只能计算到人民受理破产案件申请之日,不能计算至破产财产分配之日。 利息债权是指以利息的给付为目的的债权 1.利息是使用金钱或其它代替物(本金)的对价。以本金额与使用期间作为比率。根据一定的利率而支付的金钱及其它代替物。利息是法定果实的一种。与不可代替物的使用对价。如土地费.租金是不一样的。返还本金及股票的红利不是利息。关于滞纳金利息。也可称为利息。但实质上是损害赔偿。 2.利息根据消费借贷.消费寄托的契约而发生(约定利息)。也有法律上当然性的情况(法定利息)。 3.利息根据一定的利率而计算。利率可以根据契约而决定(约定利率)。但是受到利息限制法的制约。没有约定利率时。则根据法定的利率。 利息债权与本金债权的关系 利息债权是以本金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并且从属于本金债权。而且以本金的定期的利息发生为目的的“作为基本权的利息债权”。而且对据此而发生的各个具体的与清偿期的“作为分割权的利息债权”区分开来。前者对本金债权具有附从性。如果本金债权不存在。那么利息债权也不存在。本金债权转移那么利息债权也要跟着转移。而后者。如果清偿期到来。本金债权由于清偿或时效被消灭。但利息债权不能当然的消灭。本金债权即使转移。其利息也不能当然的转移。同时。相对于本金债权的清偿及转移时。要受时效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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