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要看具体情形。法院在判决时要考虑很多
量刑情节,对于积极
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
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
基准刑的30%以下。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
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
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法律依据:
《人
民法院
量刑指导意见》第四项
构成故意
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1)
故意伤害致一人
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
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
徒刑以上
刑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