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带
民事赔偿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成立的前提是
刑事诉讼已经成立。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所追究的
犯罪行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
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追究其应承担的民事
赔偿责任。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如果刑事诉讼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被害人就应当提起独立的
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外,如果
刑事诉讼程序尚未启动,或者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结束,被害人也只能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对附带民事诉讼的
赔偿范围,根据
刑法和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均限定为物质方面的损失。但法律在不同场合表述又有所不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用的是“物质损失”;同条第2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
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用的是“
财产损失”;《刑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
经济损失的,对
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
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