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告人确实无力
赔偿,且也无财产可供
强制执行的,将终止执行,但在任何时候发现
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偿。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被告人自己无力赔偿,但根据法律规定,可由其他人代为赔偿,如以下情形:
(一)
未成年人犯罪造成损失的,其父母负有
赔偿责任;
(二)如果有
同案犯或其他人参与
犯罪,造成损失,同案犯或参与犯罪的人即使没有构成犯罪,也要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
(三)如果
违法所得有部分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对于这部分
家属负有退赔义务;
(四)被告人的
犯罪行为造成损失的,被告人的亲属应被告人的请求,或者主动提出并征得被告人同意,可以代替被告人赔偿。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3条
人民法院审理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