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中断三个月不能使用。参保人员应在纳入参保范围3个月内参保,自缴纳职工
医保费的次月享受。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或连续中断缴费三个月的,视为中断参保。在中断后办理参保手续并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三个月内补缴的,从补缴的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
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