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债权不是
破产债权。破产债权区别于一般的普通债权,一般债权是
当事人依照合同的约定或其他法定原因而享有的一种权利,而破产债权则是以破产企业为对象、特定化了的一般债权;一般债权不受
债务人财产状况的限制,而破产债权要受到债务人
破产财产的限制。通常情况下,破产债权很可能会无法要回,在这个时候需要经过一些流程才可以对债权进行清偿,但是普通债权可以直接在法院
起诉,就可以让对方进行偿还。
2、法律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1)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
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
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3)破产宣告后的
债务利息;
(4)
债权人参加
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5)破产企业的
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6)破产
财产分配开始后向
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7)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8)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
承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