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为:
1,人
民法院收到
当事人的诉状;
2,法院
立案审查;
3,结案。
法官在判断
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时,特别应当关注双方是否具备法定主体资格、是否存在以指挥和服从为主要特征的从属性管理关系,并注意与雇佣、承揽等
劳务关系相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
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变更或者
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