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指挥者的安排下直接实施诈骗行为或者为诈骗创造了便利条件的人可以认定是
从犯。
从犯分为以下两种:
1、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
实行犯。这种从犯是在
共同犯罪主犯的组织、领导、指挥下参加
犯罪,直接实施危害行为,对
犯罪结果的产生有直接的责任,但相对于主犯而言,他所起的只是次要作用。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一般具有这样一些特征:
(
1)对犯意的形成起次要作用,比如被他人劝诱或纠集,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附会或服从;
(
2)在具体实施犯罪中处于被支配地位;
(
3)没有实行犯罪中的一些关键重要情节,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较小;
(
4)
经济犯罪中,不能主持
分赃或者分得
赃物较少。
2、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所谓帮助犯是针对实行犯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实施某一具体
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为犯罪创造了便利条件的犯罪分子。起辅助作用的从犯,一般
非法集资罪从犯的认定有这样几种情况:
(
1)提供犯罪工具;
(
2)提供犯罪对象;
(
3)为实行犯带路,察看作案地点;
(
4)侵财犯罪中帮助实行犯调离财物所有者或监管者;
(
5)犯罪前允诺事后为实行犯运赃、窝赃、销赃。
法律依据:
《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
非法集资,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