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隐名股东资格需要从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综合考虑:
第一,实质要件,即隐名投资者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认购股份的实际
出资,如
公司设立前有与显明投资人关于投资约定的内部协议、签署的
公司章程、实际享有和行使
股东权利、出资单据等,在不涉及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应首先考虑实质要件。
第二,形式要件,除没有在
工商登记部门的登记公示外,在公司章程、
股东协议等文件中显示其实际股东资格,在涉及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应首先考虑形式要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
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二十五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
股权转让、
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
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
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
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