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
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
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
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
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
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九十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