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司法实践中应根据以下原则处理:
1.吸收原则。是指按照
犯罪既遂进行
量刑,以既遂确定被告人的量刑幅度,
犯罪未遂被犯罪既遂吸收,对量刑不产生影响,也不需引用未遂条款,这种情形主要适用于不以数额累计的
连续犯。
2.次数累加原则。主要适用于以次数构成
犯罪或者升格量刑的,这时的未遂次数应当计算在内。
3.数额累加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
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
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